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擅自在东环街蔡三村蔡三路尾佛莞城轨(案号:391644898)临时用地建设等。据查,该地块用地面积7966.64平方米,7820平方米属蔡边三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146.64平方米属樟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在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林地,在番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中为交通用地)。该地块在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耕地4066.62平方米,林地1985.2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34.88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79.87平方米;在番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中为一般农地区1.463亩,城镇建设用地区0.272亩,基本农田保护区0.262亩,交通用地9.953亩。其中,建筑物和水泥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174.67平方米,耕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除外)2514.16平方米,林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73.71平方米(均位于交通用地内),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9.44平方米;沙石地和施工地占用耕地1377.79平方米,林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46.44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10.4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43、44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发函督促其整改,并作出退还土地、治理耕地和基本农田、罚款、没收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0年3月缴纳罚款、2020年4月完善临时用地手续(穗规划资源临地〔2020〕74号),该案至此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