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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番资罚〔2021〕5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9-09 10:3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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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擅自在化龙镇HL18J-03草堂立交东侧地块(A地块)(工程编号:2021土42B043,用地报批)地块进行建设。2021年6月,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块的实地测量(工程编号:2021土42B043),该建设行为涉及变更的建设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现场为非硬底化1500平方米,无建筑物。在2008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可调整其它园地(按耕地查处)318平方米、养殖水面 (农用地)1161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农用地)17平方米和河流水面(未利用地)3平方米,在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可调整果园 (按耕地查处)1平方米。综上,涉及的耕地面积为319平方米、农用地面积为1178平方米和未利用地3平方米。依据《番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上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为建设用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即2019年8月26日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42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可调整地类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粤自然资执法函〔2018〕175号)的规定,对非法占用31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570.00元;对非法占用1178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560.00元;对非法占用3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0.00元。上述罚款合计33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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