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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番资罚〔2022〕4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2-10-27 17:47: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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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在石楼镇大岭村龙漖北延长线地块硬底化路面,用作道路用途。经实地测量(案号:391615257),上述违法用地行为涉及土地面积为5057.68平方米,其中硬底化面积为3421.17平方米,在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耕地和可调整养殖坑塘(按耕地查处)2509.68平方米、农用地812.94平方米(土规为交通用地800.01平方米,一般农地区和林业用地区12.93平方米)、未利用地98.55平方米。非硬底化面积和占用部分面积为1636.51平方米,其中非硬底化实地为花圃、草地、碎石地面、沙土地面;占用部分实地为河流水面;现场无建构筑物。在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耕地和可调整养殖坑塘(按耕地查处)436.36平方米,农用地1075.92平方米,未利用地124.23平方米。综上,破坏耕地2509.68平方米,非法占用耕地436.36平方米,非法占用农用地1888.86平方米,非法占用未利用地222.78平方米。土地权属人为石楼镇大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48平方米土地至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破坏2509.68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 三、没收800.01平方米土规为交通用地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12.93平方米土规为一般农地区和林业用地区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对破坏的2509.6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0271.04元;对非法占用436.3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163.56元;对非法占用的1888.86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777.46元;对非法占用222.78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45.56元;上述罚款合计10065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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