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未经批准占用南村镇坑头村西和路扩建和金山南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方案号:131****0220001)地块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一、没收5454平方米耕地和469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道路设施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545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3620.00元;对非法占用4693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3860.00元。上述罚款合计257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