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锐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南村镇江南村牛石马东捷电通南村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配套设施地块建设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场所、安全检测点和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808.58平方米土地给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693.24平方米土地给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465.0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202.5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该202.5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非法占用4667.60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3352.00元;对非法占用202.58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25.80元。上述罚款合计9537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