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未经批准在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东冯路四巷2号地块非法占用土地实施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一、对非法占地行为,罚款人民币4373元(大写:肆仟叁佰柒拾叁元整)。二、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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