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魏红先(身份证号:420124197002******)
身份证号码:420124197002******
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潮泥村潮泥湾三组064号
项目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永兴路5号之-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环保执法人员2024年12月6日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景胜通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负责的广州市番禺区新造景胜通水泥制品厂于2001年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成立,于2011年12月搬迁至新造镇北约村永兴路5号之-101建成一个水泥制件生产项目,并于2015年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五项,属于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当事人是该单位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完善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39937832
邮政编码:51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