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宜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4599293X1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32号之一3栋
法定代表人:HUANG WEI GUANG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32号之一3栋,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主要从事一次性饭盒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有:生活污水、工艺废气、机械噪声,危险废物等污染物。
我局委托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2024年12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建研)环监(2024)第(12174)号]显示:当事人南边界外1米1#处测量结果为71dB(A)(夜间标准限值50dB(A),超标21dB(A)),南边界外1米2#处测量结果为81dB(A)(夜间标准限值50dB(A),超标31dB(A)),结果均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的要求。当事人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噪声),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