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夜遇饮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YA7W79R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康乐园45-49号之四(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廖小雲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康乐园45- 49号之四(自主申报)建成一个餐饮业项目,主要从事酒类、小食的制售,现场提供音乐播放及客人唱歌的服务。主要设备:音响一套、酒类及小食制作吧台1个等。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有生活污水、音乐噪声等污染物。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的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2025年3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5)第NO2500198号]显示:当事人大厅音响对应西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6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 社
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标准限值50dB(A),超标6分贝。当事人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5年3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