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雅密封件(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97487893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龙秀路1号
法人代表:柯玉田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环保执法人员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8月1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经检测,该单位挤出废气排放监测口1#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38mg/m3,挤出废气排放监测口2#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63mg/m3,挤出废气排放监测口3#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13mg/m3,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小于等于10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有组织工业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12月2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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