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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恒煜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5-15 14:34: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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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广州恒煜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5〕12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广州恒煜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在广州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成立,后于2016年9月搬迁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民营工业区三街6号建成一个塑料制品项目并投入生产,主要从事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其他),属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              

广州恒煜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5001号],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提交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恒煜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产24万件陈列盒、20万件调味油壶、300万件医疗接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番)〔2025〕8号]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自主验收材料。经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工作。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恒煜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4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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