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世华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6XXXXXXXX
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朱口镇曹店行政村西小店村
项目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东五巷10号201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3 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 2023年7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东五巷 10 号 201 租用厂房建成一个服装布料印花(不属于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项目(该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主要从事服装布料印花(不属于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生产。主要生产设备:调色桶、35米长2米宽印花生产线(5 条)、21米长2米宽印花生产线(2条)、印花用网板、网板清洁槽 1 个等,现场没有发现喷墨印花设备和数码印花设备。主要采用生产工艺流程为:各类服装布料、油墨、颜料等→用网板进行人工印花(不是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晾干(→清洗印花网板)→成品。当事人在服装布料印花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危险废物(废油墨桶)、清洗废水、噪声等污染物;上述污染物均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当事人经营的无证印花厂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28项中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类别。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已清空厂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租赁合同、执法音频等证据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穗环(番)罚告〔2023〕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厂房已清空无法直接送达,后邮寄送达曹世华身份证地址及经营场所地址,其中邮寄曹世华身份证地址结果显示:拒收,邮寄经营场所地址结果显示:退回。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公告送达生效,当事人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为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金额降低至法定最低罚款额。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八点1.8项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由于当事人厂房已关闭无法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后邮寄送达曹世华身份证地址,结果显现:拒收,邮寄送达该项目经营地址,结果显示:退回。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领取穗环(番)法罚〔202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联系电话:84620488
邮政编码:511400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