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保险进行风险规避与投资理财。那么,被执行人的投资理财型保单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被强制执行吗?一起来看一下番禺法院近日的一起执行案例吧。
案情回顾:晏某曾为某丰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耗材的采购,工作期间,晏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200余万元后离开该公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2月,番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责令其向某丰公司退赔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处置被执行人存款及房产,已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但申请执行人尚余150余万元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法官精准研判,执行保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办法官黎炳林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虽然缺乏传统意义上的可供执行财产,但其购买了一份高达50万元的保险。然而,相较于存款、债券等传统可执行财产,保单并非均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被强制执行,例如,意外险、重疾险等人寿保险具有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健康等生存权利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需求的功能,贸然强制执行这类保单将可能导致对被执行人未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再如,保单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人,此时也不能单纯将保单视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必须根据保险性质、保障类型、保障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其是否属于执行豁免范围。
黎炳林法官在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单后认为,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为年金保险,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保单可以提取现金价值,主要保险利益在于定期分红,并无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或基本生活需求的属性,也无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身行使的权利或义务,具有较强投资理财属性,且被执行人投保保费高达50万元,已远超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范畴,至执行时,该保单现金价值已增值10余万元,可进一步认定该保险的实质是借保险之名行投资理财之实,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不在执行豁免范围。因此番禺法院果断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执行到位保险利益6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保险并非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因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提取、质押、流转,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与存款、债券等等民诉法242条明确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具有相似性。同时,基于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与请求返还存款并无本质区别,故保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强制执行。而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生命、健康及未来基本生活需要而投保的保险,在未经被执行人主动同意的情况下,不会纳入强制执行范围,此外,不能流转、不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的保单也不适于强制执行。
近年来,随着法院与保险行业合作的深入开展,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实现了信息互通,被执行人的保单已被纳入可查询财产的范围。有条件、有选择地针对部分投资理财型保险进行强制执行,既可以维护被执行人生命健康权和基本生存权,又进一步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生效判决执行到位的比例,打消了被执行人利用保险产品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念头,在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利益衡平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