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番禺区的李先生前往某名牌汽车4S店更换大灯,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4S店竟以九千元的价格为他安装了二手车灯。在李先生要求更换并索赔时,4S店声称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不能用二手配件维修车辆。那么,商家有无权利使用二手配件,更换受损零部件?近日,番禺法院这起案子值得我们关注。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原告李某汉的汽车发生刮擦事故后送往被告广州某名牌汽车4S店维修,4S店以九千元的价格为其更换一盏车灯。李某汉在进行收车检查时,发现更换的车灯与原车灯有异,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系正常现象。李某汉又将车开到其他维修店咨询,发现被告4S店更换的大灯缺失灯眉固定脚,有加工痕迹,疑似旧件翻新,2021年2月,第三方机动车鉴定机构确定被告4S店更换的大灯为再制造件。原告李某汉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货赔款。对此,被告4S店认为双方无明确约定维修案涉车辆不能使用再制造件,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番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被告4S店向原告李某汉支付赔偿金27000元、鉴定费2000元、拆检费1200元;2.原告李某汉将所购的左前大灯退还给被告4S店。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产品存在瑕疵,则经营者需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明知该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4S店无法提供配件来源及合格证明,未能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信息,无法保障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且被告使用再制造件维修车辆,事先并未明确告知并征得原告李某汉的同意。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再制造件维修车辆,其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双方无明确约定,也不能免责。
其次,被告4S店无法提供大灯的来源及相关凭证,不能证明该大灯为出厂成品件,该4S店以再制造件更换维修未明确告知李某汉并征得其同意,且以9000元的高价出售再制造件,使李某汉误认再制造件为出厂成品件,在李某汉发现异常后又表示系正常现象,因此,被告4S店客观上隐瞒了更换的大灯系再制造件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欺诈并诱使原告误认再制造件为出厂成品件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李某汉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误认再制造件为出厂成品件并受有损失,被告4S店应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汉更换车灯花费9000元,对车灯拆检鉴定而花费拆检费1200元、鉴定费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4S店应向原告李某汉支付购买车灯价款的三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费及拆检费。
【法官说法】民事行为虽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钻合同漏洞、为所欲为,交易双方除了要遵守合同约定,还要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没有约定不是偷梁换柱的借口,也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家企业的兴业之基。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务必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唯有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