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南村处决告字〔2024〕H0063号
彭健辉:
你在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东线路32号违法建设一案,我镇已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番南村处决字〔2024〕H0063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彭健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开始在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东线路32号进行建设,现已建成一栋三层建构筑物,建筑物基底面积为1243.31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3890.9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根据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定性意见,该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
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镇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具体内容详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番南村处决字〔2024〕H0063号).pdf)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