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
我街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大龙处〔2024〕04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大龙处〔2024〕042号).pdf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11325000000160068.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