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伟: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380号金榕街3号202涉嫌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粤穗番综(洛浦)告字〔2024〕124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陈洪伟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380号金榕街3号202房东侧搭建一不锈钢雨棚,面积为7.2平方米。上述建设工程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
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你要求听证的,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执法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