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4〕223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解聘你单位与海龙湾小区全体业主之间的物业委托服务关系,并于2024年7月19日书面通知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截至2024年9月17日已满60日,物业服务合同已按规定解除。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4年10月2日内),向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而你单位逾期仍未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
以上事实有撤场通知、投票结果统计表、相关复函、相关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邮递、2025年5月2日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B2.104.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向洛浦街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并处罚款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因原缴款书已作废,本机关将通过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另行制作《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韦健俊,联系电话:84824106,联系地址:洛浦街环岛南路312号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