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民:
对你在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移交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3〕12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9月5日,任期至2021年9月4日,负责人为刘爱民,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9月4日本届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查实新一届业委会成员的表决票数未达到法定要求,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了《关于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三”的通告》,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撤销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及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大会《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三的公告》中作出的决定(内容:公告2020年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刘爱民、姜怀海、胡一民、余景生、魏捷、顾俊亮、周静、彭伟智、陈燕文、朱博、闫鹏、李仿明、温三宝、张学艳、彭丽君为芳华花园洛湖居业委会正式成员”)。另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2)粤71行终474号〕的判决内容中,明确了“洛湖居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向洛浦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表决票数均未达到上述法定要求”,即洛湖居小区2020年11月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的议题未依法表决通过,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合法产生,目前洛湖居小区处于无业主委员会的状态。因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没有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及时移交给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关于移交资料的通知》并协同洛湖社区居委会将上述通知张贴在原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全部移交给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但原业委会至今仍未将上述物品移交给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全部移交给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