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萍(身份证号码:44010219561203****):
你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危害燃气管道安全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3〕90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2023年5月16日9时35分,我街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郭燕萍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碧桂园美苑2座G03的花园内建设简易建构筑物,占压地下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