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民:
对你在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移交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2月6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番综(洛浦)强催字〔2023〕12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移交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3〕122号,已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公告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品全部移交给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