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穗番综(洛浦)告字〔2024〕223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解聘你单位与海龙湾小区全体业主之间的物业委托服务关系,并于2024年7月19日书面通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截至2024年9月17日已满60日,物业服务合同已按规定解除。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4年10月2日内),向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而你单位逾期仍未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
以上事实有撤场通知、投票结果统计表、相关复函、相关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B2.104.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档次,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执法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洛浦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