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顺、李梅: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风信路9座G03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石壁违建处字﹝2023﹞007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周永顺、李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风信路9座G03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北侧建成一栋一层“凹”型简易结构建筑物,建设面积56.56平方米;西侧建成一栋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建设面积15平方米。上述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街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