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伟新: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2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粤穗番石壁告字﹝2023﹞009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区伟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2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时在北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房,建筑面积为46.88平方米;东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棚,建筑面积为15.75平方米。上述两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2.63平方米。上述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我街拟对你上述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之日(2023年11月25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都路38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