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穗番石壁公字(2023)第 S021号
梁志刚: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盈翠路1座G01西侧建成一栋一层砖混结构部分简易结构建筑物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粤穗番石壁告字﹝2021﹞007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梁志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盈翠路1座G01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西侧建成一栋一层砖混结构部分简易结构建筑物,其中砖混结构部分建筑面积23.4平方米,简易结构部分建筑面积30.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3.5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我街拟对你上述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即2024年1月10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都路38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