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伟新: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2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石壁违建处字﹝2023﹞009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区伟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2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北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房,建筑面积为46.88平方米;东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棚,建筑面积为15.75平方米。上述两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2.63平方米。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工程建设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街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