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湛洪、陈桂珍: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1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1月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番石壁强催字〔2023〕00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李湛洪、陈桂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1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西南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石壁违建处字﹝2023﹞008号,已于2023年11月1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本执法机关催告你们:
1.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