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穗番石壁公字〔2024〕第 S010号
李湛洪、陈桂珍: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1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粤穗番石壁强执字〔2023〕00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1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西南侧已建成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房,建筑面积为27平方米。现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文件,且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档,上述建设工程未查询到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本机关(单位)已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石壁违建处字﹝2023﹞008号),依法已于2023年10月17日发出该决定书送达公告(粤穗番石壁公字﹝2023﹞第S018号),后分别张贴于你住所、住所楼道公告栏和我街宣传栏,已完成公告送达至你处,要求你(单位)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番石壁强催字〔2023〕008号),依法已于2024年2月21日发出该催告书送达公告(粤穗番石壁公字﹝2024﹞第S002号),后分别张贴于你住所、住所楼道公告栏和我街宣传栏,已完成公告送达至你处,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同时,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 3月 12日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粤穗番石壁强拆字〔2023〕第008号)督促你(单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拆除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 2024 年 7月 25 日对你(单位)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10座G01西南侧已建成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房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请你(单位)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我街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你(单位)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都路38号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承担。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以番禺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以番禺区石壁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