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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7-16 16:05: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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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穗番石壁公字(2024)第 S011号

 许嘉欣: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3座G08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石壁违建处字﹝2024﹞003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许嘉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3座G08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地址北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西侧建有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棚,建筑面积为19.5平方米。上述两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53.5平方米。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工程建设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街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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