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街道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的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一章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街道按照规定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采取设立公开栏、设立咨询服务站点、资料索取点,利用电子大屏幕、区政府门户网站石壁街专页、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后,各单位要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按程序反馈答复意见。
第四条除我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依申请公开网站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签收部门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件及答复内容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公文类信息审核制度
第五条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街道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包括:
(一)审核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二)审核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三)审核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全街道各部门、村(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街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街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如下:
组长:郭军勉
副组长:江少辉、姚加恩、傅铭深、陈就濂、徐正初、钟辉、温成军、陈丽媚、罗方遒、梁贤伟、李桂南、王卫东、雷超仕、崔勇、卢庆军、包瓘钧、戴维国
成员:各部门、村(居)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综合办内,由申越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由党政综合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及保密审查,组织编制本石壁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九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以上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 “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街道保密审查工作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四)街道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保密审查工作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八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密审查小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按照《石壁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及时进行主动公开,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一)上报政府信息要准确、及时。要对《广州市番禺区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两部分。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本街及所属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公、投诉电话;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年度及各阶段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内部公开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内部审计结果;人事工作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此外,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预公开”。
(二)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变更及其政策、法规依据,要在变更的当天报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效果,要按阶段报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三)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密事项,以及涉及公民隐私等权利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核。所有拟公开信息,须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属党务工作的,由街党工委书记签发;属行政工作的,由街道办主任签发。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各村(居)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文字资料,分门别类,立卷建档。
第二十五条要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政务公开办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投诉制度
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街道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街道纪工委及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各界群众实施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办和纪工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街道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二十九条对于群众向街道反映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事项,由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答复。向各基层站所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基层站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第三十条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媒体报道、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村(居)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际承办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街道投诉,街道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与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由街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三十九条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十条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四十一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街办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街办主任审批,由办公室负责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及时澄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给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为了促使办事处各科室、基层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基层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十六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动公开信息报送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12月,街道对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出现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合格等次;违反党纪国法的,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街纪工委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石壁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石壁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五)《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1.石壁街道办事处专属网页;2.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镇街信息”栏目(发布政务动态),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调查专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问卷等),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热点回应专栏”(发布社会关注热点内容等);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发布本单位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解读);3.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4. 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发布依申请公开相关内容);5.广东政务服务(发布政务服务内容)。
(四)监督渠道:电话监督(020-39906616)。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