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升亮: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滨江路28座G08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5月7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番石壁强执字〔2024〕00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石壁街碧桂园东苑滨江路28座G08进行工程建设。于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装修期间在上址东北侧建成一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占地面积9平方米;在东南侧建成一栋一层简易结构棚,占地面积6平方米。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石壁违建处字﹝2024﹞008号,已于2024年11月2日送达你,要求你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本执法机关催告你:
1.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拆除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上述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你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石壁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