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机构专页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 其他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5-10 10:06:57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砖屋兴建者:

  你在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7号2梯1104楼顶兴建一砖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兴建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番综(市桥)处字[2023]A0004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2023年8月14日10时30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7号2梯1104楼顶兴建一砖屋,砖屋面积为39.6平方米。上述地址兴建砖屋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关于咨询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7号2梯1104楼顶砖屋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复函》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定无裁定幅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A0004号.pdf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