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穗府办规〔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粤民发〔2020〕139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核发工作,现就结合我街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核发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授权负责核发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核查申请场所地址现场情况及相关产权证明;并对住宅类场所进行公示。
城管科、经济科、社会事务科、来穗中心、安监中队、城管中队、环保执法中队、城建中心、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核查需要办理环保类等特殊场地使用证明及存疑情况。
二、核发程序
(一)受理。由政务服务中心承担市桥街场地使用证明的受理工作,统一使用番禺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办理上述业务,并将收取的相关材料(如租赁双方信息、租赁合同等)上传至该系统;同时在市桥街道办事处办公自动化系统(即OA系统)上建立事项呈批表,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附件,流程转至相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同时发送短信提醒。
(二)核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短信提醒后,要立即现场核查场地情况、核实产权相关文件、对住宅类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地点需包含申请场所门口、场所主要出入口及村社区公示栏)。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持有反对意见的,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的材料,否则不予采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在3个工作日内,在OA流程上传现场核查照片、公示情况照片、公示证明(有反对意见的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等)、产权核实证明(申请场所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而且无正式产权确认材料的,需村委会提供相关使用或产权确认证明),并将核查及公示意见反馈政务服务中心。
(三)发证。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无特殊情况的,场地使用证明加盖核发机构印章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发照窗口统一发放,并上传至番禺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办结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反馈有异议的,作退件处理,并向市民做好解释工作。
三、场地证明核发应注意的问题
(一)场地证明核发需通过对外公示,且核发期限为5个工作日(含公示期),按照区政务数据管理局、街司法所建议,拟定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各村(社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公示地点。
(二)为确保场地证明核发工作真实有效,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到现场核实情况,对于存在搭建、多合一场所或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等情况的,要列入反馈意见,政务中心将及时做退件处理;城管中队、安监中队、城建中心等部门要及时向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并更新相关场地名单,并抄送政务服务中心。
(三)村委不得以申请地址为已出售或者被征收的物业(地块)为理由,不作现场核实、公示和反馈。
(四)申请场所属于住宅的,不得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五)场地证明核发工作要严格按照穗府办规〔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要求执行,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依时推进。
(六)政务中心将不定期对已办理场地使用证明的场地现场,通过现场查看、询问公示情况等方法进行抽查;政务中心每月抽取个别已办理场地使用证明的申办人进行电话回访。若检查发现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的,立即转相关职能部门跟进处理。
本方案自2020年12月28日起执行。
市桥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