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沙办〔2020〕15号
该文件原定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经评估,2023年12月18日调整为主动公开。
各村(社区)、各单位:
现将《沙头街群众举报涉毒等违法犯罪奖励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头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17日
沙头街群众举报涉毒等违法犯罪奖励措施
(试行)
为鼓励、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毒品等违法及违禁物品寄递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寄递、制造毒品、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等违法及违禁物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沙头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线索提供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辖区派出所、警务室民警、禁毒工作人员提供涉毒等违法犯罪人员行踪、毒品等违法犯罪线索,并协助查获涉毒等违法犯罪人员轨迹、涉毒等违法犯罪人员或破案的群众。
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群众举报社戒脱失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的,每条奖励200元至1000元。
(二)群众举报贩毒、吸食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的,以查获处理人员数量单位进行奖励。涉毒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每查获处理1人,奖励500元;每责令接受社区戒毒1人,奖励1000元;每责令接受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2000元(参考2019年番禺区奖励标准)。此外,查获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的,另行给予奖励1000元至5000元;查获10人(不含本数)以上20人(含本数)以下的,另行给予奖励5000元至10000元;查获人数20人以上的,另行给予奖励10000至20000元。所缴获的毒品奖励另算。
(三)群众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
(四)群众提供有效毒品犯罪线索,并协助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每逮捕一人,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根据缴获毒品数量,对线索提供人追加奖励1000元至30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指缴获10克以下(不含10克)毒品案件),奖励1000元至5000元;
2、重大刑事案件(指缴获10克(含10克)以上100克以下(不含100克)毒品案件),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3、特大刑事案件(指缴获100克(含100克)以上毒品案件)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五)缴获毒品折算标准如下:
1克毒品=0.01克埃托啡;1克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冰毒、麻古、麻果)LSD、氯胺酮、甲卡西铜、可卡因;2克吗啡、苯丙胺(安非他明)摇头丸;5克杜冷丁剂;100克杜冷丁针剂;20克美沙酮;100克丁丙诺啡;1000克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1000克氯氮卓(利眠宁入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100000克咖啡因、安钠咖;10克鸦片;1000克罂粟壳;50株罂粟100克大麻脂;1000克大麻;1000株大麻。
未列入本折算标准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暂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10月)的标准进行折算。
(六)凡提供有效毒品犯罪线索、并协助查获制造毒品厂(场、点)、缴获毒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每案根据制造毒品厂(场、点)规模及缴获毒品数量,给予20000元至200000元奖励。
毒品50千克以下的给予20000元至50000元(不含本数);
毒品50千克以上的给予50000元至200000元奖励。
(七)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2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2.共犯已先于线索提供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调查、侦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先于线索提供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线索提供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4.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
5.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6.公安机关建立委派的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按刑事特情、治安耳目奖励办法实施,不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举报非毒品类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1000元-3000元。
(二)各类易爆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违规鞭炮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100元-500元。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如违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流通、买卖、使用汽油、煤气、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30元-300元。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违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流通、买卖、使用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100元-1000元。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违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流通、买卖、使用铀、钴、镅、钚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1000元-5000元。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1000元-5000元。
(七)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违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流通、买卖、使用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1000元-20000元。
(八)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200元-2000元。
(九)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违规采取、储存、运输、流通、买卖、使用尸骨、动物器官、肌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200元-1000元。
(十)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100元-3000元。
(十一)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邮件、设备的物品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30-1000元。
(十二)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经检查属实,每次奖励200-2000元。
(十三)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视涉及隐患程度奖励。
通过报告的可疑线索查破案件还可以追加奖励,查破治安行政案件的,每次追加奖励300元至1000元;一般刑事案件的,每件追加奖励1000元至2000元;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追加奖励3000元至5000元。
如举报线索涉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给予5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
四、有关事项
(一)线索提供人员应如实反映所知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庸、懒、散”问责扣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对线索提供人提供的线索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2. 弄虚作假、伪造线索材料、冒领线索奖励的;
3. 向线索指向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4. 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5. 其它经查证属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解释权归沙头街禁毒办,如有调整,由街禁毒办报请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有权直接决定并修改本措施。
(四)举报方式:电话举报或线下举报。
电话举报联系方式:派出所电话:84878148;沙头街禁毒办电话:84786716。
相关公安机关、禁毒办受理重大毒品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但应严格保密。
(五)奖励支付方式:举报人直接线下领取或按举报人的要求汇款到举报人账户。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侦破毒品等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经查证属实,达到本措施规定奖励标准的,将在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应在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办单位须按财务规定退回奖励金。
(六)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充足证据证明;
2.有充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七)线索提供人员提供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提供的线索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项计算。每案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上限。
(八)上述同一违法犯罪被多人提供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线索的进行奖励。
(九)实行一案一奖,一线索一奖,已根据中央、省、市、区其他奖励办法实施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特殊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