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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5-04-14 14:46: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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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垣健: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钟一村狗扒沙巷2号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番钟村强执〔2025〕1-2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4年3月11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广州市番禺区钟一村狗扒沙巷2号原五层加梯间建筑物露台搭建一间以星铁瓦封顶的金属结构房,建筑面积约为2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已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钟村处字[2024]1-45号),已于2024年4月18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广州市番禺区钟一村狗扒沙巷2号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同时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10日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4]1-22号)督促你(单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拆除义务。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番钟村强催字【2024】1-32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一村狗扒沙巷2号原五层加梯间建筑物露台搭建一间以星铁瓦封顶的金属结构房,建筑面积约为2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请你(单位)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我街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你(单位)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灵北路4号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以番禺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 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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