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勤波
居民身份证:5221251986*******4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隆兴镇三龙村三合头组
本机关(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对占用公共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 年 8 月 29 日早上,当事人张勤波在石楼镇亚运南路路段占用公共场所设摊兜售物品 3 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废旧物品、废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 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州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违反市容 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 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69 ,你属于从重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详见)。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