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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6 16:16: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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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李海红

  居民身份证:4211811976*******3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元路200号812房

  本机关(单位) 于  2024 年  06月06  日对当事人李海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2023年10月开始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羊羊路177号天珑小区12栋1704房北侧的平台处上方的飘架用钢结构玻璃进行封闭,平台用铝合金玻璃窗进行封闭,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检查情况及产权房地产分户图显示,你(单位) 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羊羊路177号天珑小区12栋1704房使用铝合金玻璃窗封闭房屋北侧的平台及平台顶部飘架,封闭面积为12平方米。经查询,你(单位)未在该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产权房地产分户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的规定,上述封闭阳台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 拟对你(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羊羊路177号天珑小区12栋1704房北侧阳台搭建的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 60 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 陈述、申辩权利。

  联 系 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20-34860937

  单位地址: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 60 号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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