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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

  2.负责编制辖区内经济社会和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村镇规划建设,乡村道路修建及养护,做好农村环境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农民学习实用技术,指导建设主导产业示范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落实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耕地保护、防汛抗旱、动植物防疫、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5.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培训工作,引导农民多渠道就业。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工作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扶贫救济、低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

  8.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防火防汛、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工作。

  9.负责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和各类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理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11.负责党团组织建设、村级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人大、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

  12.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配合相关部门管理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城镇管理、房产管理、土地使用(征收、出让)、拆迁和开发等工作。

  13.负责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涉外经济活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投资项目。

  14.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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