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交管〔2020〕4号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以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的规定,依法对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运输车辆或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3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详细名单见附件1)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的规定,依法对审验有效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到期的2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见附件2)的《道路运输证》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1.注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
2.注销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清单
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
2020年1月8日
附件1
注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
附件2
注销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