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对我局印发实施的 《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番农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为:
一、将第四十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通报批评”的表述删除。
二、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中的“原《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的表述删除。
《办法》其余内容不变。现就此修订稿(见附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若对该修订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yjnjk@panyu.gov.cn)向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
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