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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5-10 11:38: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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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区渔业协会、区蔬菜产销协会、区农业机械装备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农规〔2020〕2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镇街和农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办法》的广泛宣传和解读,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参加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

  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今年运行监测范围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如实填报《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准备其他申报材料双面装订成册,提交区农业农村局。

  2.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办法》中“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严格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

  3.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监测程序

  1.被监测企业如实填报《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准备其他监测材料双面装订成册,提交区农业农村局。

  2.区农业农村局对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办法》中“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严格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

  3.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监测合格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将拟监测合格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四、申报与监测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监测表》(附件3);

  (二)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复印件;

  (三)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

  (五)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模板)(附件4);

  (六)按照《办法》中附件2《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提供企业竞争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附件5)

  各企业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监测表,相关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双面打印,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于6月25日前报送一式五份至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申报/监测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同步发送至以下电子政务邮箱(nyjcyk@panyu.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农规〔2020〕2号).doc

  2.2024年列入监测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docx

  3.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监测表.doc

  4.情况说明(模板).docx

  5.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docx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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