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水行罚[2020]12号
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番禺区石楼镇石化路-市莲路路口进行电力施工过程中损坏供水管道,违反了《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元)。
因你单位施工项目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番水行罚[2020]1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或者向广州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