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番禺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共计23处)及其保护措施予以公布。
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二、对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使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须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
五、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附近开展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或对其造成污染。
六、文物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时,请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84663782)
七、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要求将同步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第二批番禺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第二批番禺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
一、古墓葬(共计8处)
二、古建筑(共计12处)
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计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