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通告栏

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来源: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03 10:23:26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布点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布点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区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量,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制定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主要依据各镇家庭户数、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店不超过2个。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选址标准和经营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规划布点数量和分布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总数控制在27个以内,均为烟花爆竹零售专店销售,经营许可有效期为2年。

  石楼镇、石碁镇、化龙镇、新造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建按照《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附表)结合实际确定。

  四、许可经营时间、范围和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间

  许可经营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至正月十五(含春节、元宵节)、农历四月二十五至五月初七(含端午节)。

  经营范围: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办理时间相对集中,具体办理方式由区应急管理局另行发布。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建选址标准

  (一)不得布设在禁放区域。

  根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番府规〔2025〕2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番府规〔2023〕7号),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布设在以下禁放区域:

  1.《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住宅小区。

  (二)符合相邻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以上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符合广州市和我区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以上;

  8.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依据烟花爆竹总药量决定。(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需50米以上;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且≤100kg,需60米以上;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且≤200kg,需65米以上;烟花爆竹总药量>200kg且≤300kg,需70米以上);

  9.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四)其他要求。

  1.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2.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等。

  六、有效期限

  本布点规划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7日。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镇(街)

规划布点数(个)

经营品种范围

1

石楼镇

10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

2

石碁镇

6

3

新造镇

4

4

化龙镇

7

合计

27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