禺山清风
回到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禺山清风 > 宣传教育 > 廉洁文化

正文信息

《廉吏传》|②乐喜
发表时间:2023-09-07 09:37:40信息来源:番禺区纪委监委T浏览字号:

  原文:乐喜,字子罕,平公时为司城。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不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敢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不贪为宝。

  译文:乐喜,字子罕,宋平公时担任司城一职。有位宋人得到了一块玉,献给子罕。子罕不接受。献玉的人说:“我把这块玉拿给玉匠看过,玉匠认为这是一块宝玉,因此我才敢献给您。”子罕说:“我把不贪财物视为宝物,你把玉视为宝物,如果你把玉给了我,我们俩都丧失了自己的宝物,不如我们各自保有自己的宝物。”献玉的人叩首说:“小人我怀揣着这块宝玉,畏惧招来杀身之祸,不敢过乡越里,把这块玉献给您是为了免除一死的。”子罕把这块玉放在自己的乡里, 让玉匠雕琢加工,最后使献玉的人富有之后才让他回到家乡。

  把不贪财当做宝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