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决落实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扩大收费、处罚范围和提高执收执罚标准的;
((三))违反《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四))转让、转借和涂改《收费许可证》的;?
((五))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非法制作《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六))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或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的行为。?
((一))无票据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编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罚款的;?
((二))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或者罚款收据的;?
((四))私刻收费、罚款票据监制章,伪造、印刷收费或罚款票据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或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或者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款项,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占全年应上交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提留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造成乱收费、乱罚款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截留或提成罚没收入集体私分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所得款项按贪污论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或者公款私存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合伙私分'小金库”款的,以贪污论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 违反第三条至第八条中任何一款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反规定的;?
((二))阻挠、干扰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纠屡犯的。?
第十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触犯刑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职能的单位及其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