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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件的通报
发表时间:2019-11-19 18:07:18信息来源:本网T浏览字号: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9年4月至6月,省委第四巡视组对番禺区开展巡视,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上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巡视反馈意见中提出,我区存在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教育管理不严,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频发等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守法意识,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近几年查处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部分典型案例

(一)番禺区石壁街道办经济科负责人袁梁杰醉驾问题。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晚,袁梁杰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至钟村街钟屏岔道附近路段被查获。经检验,袁梁杰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5月,区纪委给予袁梁杰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委给予袁梁杰政务开除处分。涉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区公安分局法制室原三级警长胡循南醉驾案。2016年3月11日23时5分许,胡南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径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体育西路口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查获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胡南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10月14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南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5月,区纪委监察委(给予胡某南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三)区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郭建文醉驾案。2011年8月5日22时22分许,郭文酒后驾驶车辆行经至番禺区市桥街长春路和富华路交接的路口时,因忽视路面状况,发生该车车头碰撞路边树木和路灯设施的交通事故。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文血液乙醇含量为25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5月,区纪委监察委(给予郭文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四)大龙街傍江东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古志成酒驾案。20181131时许,古志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傍雁路雁洲水闸的时候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古志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3月,古志成被大龙街党工委免去傍江东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被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区纪委监委给予古志成开除党籍处分。

(五)番禺区祈福新邨社区非公企业联合党支部书记梁景华酒驾案。2018年8月22日23时5分,梁景华酒后驾驶行驶至市广路祈福新村路段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梁景华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8月,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区纪委监委给予梁景华开除党籍处分。

(六)区房屋租赁和安全管理所职员周耀洪酒驾案。2017年3月8日,周耀洪因酒后驾驶被交警部门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扣12分处罚。同年8月16日20时50分,周耀洪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至番禺区南堤东路二桥桥底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周耀洪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20191,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耀洪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区纪委监委给予周耀洪开除党籍处分,区住建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十级)。

(七)石楼镇明星村党支部党员邓志聪醉驾案。2018年2月3日凌晨零时许,邓志聪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番禺区傍雁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邓志聪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1月,区纪委监委给予邓志聪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2月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邓志聪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八)大石街涌口村党支部党员郭永威醉驾案。2018年11月11日20时许,郭永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大石街岗西路路段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郭永威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毫克/l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18年11月,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永威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8,区纪委监委给予郭永威开除党籍处分。

二、原因分析

一是侥幸心理作崇。近年我区查处的酒驾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深夜甚至凌晨,有的还造成交通事故,究其原因,部分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远离酒局”、“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等禁令抱有侥幸之心、观望之念,总是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喝点小酒夜深人静应该不会被查到。还有些党员干部在酒精的刺激下,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同志的劝告也经常不予理睬正是以上侥幸心理,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深刻。殊不知,酒后驾车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二是纪意识淡薄。部分党员干部在忏悔书中提到,自己对酒驾和醉驾危害性认识不清,认为中国社会属于人情社会,平时或朋友聚会喝点小酒无伤大雅,也没有什么大不了;有的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对党纪法规和禁酒令学习不多、认识不深、执行不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在传统劝酒风气影响下,往往将三令五申的禁令抛之脑后。

三、有关要求

)严管厚爱,压实责任针对近期发生的醉酒驾驶案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要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强化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让遵守交规、珍爱生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观念深入人心,让干部职工自觉抵制酒驾。关心关注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特别是对酒后驾车要防微杜渐,常提醒、常敲警钟落实禁酒令不力、酒驾案发人数较多的单位,区纪委监察适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严于律己,算清“成本账”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带头革除饮酒陋习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算好自己的政治账、家庭账、经济账、名誉账,坚决摒弃酒后驾车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莫因贪杯自毁前程。

)严格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追究驾驶人员的直接责任外,适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和隐瞒包庇酒驾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对不文明劝酒、敬酒行为的党员干部,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适时追究连带责任。

 


(来源:区纪委监委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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