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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纪委监察局综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1-11-24 02:40:37信息来源:中共广州市番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T浏览字号:

2011-1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与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确保委局机关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番禺区纪委监察局机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管理工作,是指为保证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正常高效运转及纪检监察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而开展的党务、行政、文秘、信息、调研、督办、保密、档案、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综合管理工作应遵循“严谨、规范、高效、有序”的原则,充分发挥办公室参谋助手、组织协调、行政管理、服务保障、联系沟通等作用。


第四条 综合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是:
(一) 党务工作。包括:党支部活动、组织人事、中心组学习、计划生育、关心青少年下一代等工作。
(二) 行政工作。包括:行政接待、承办会议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三) 文秘、信息、调研、督办工作。
(四) 保密、档案工作。
(五) 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购买、维护和管理、办公室维修、老干部工作、组织其他活动等工作。


第二章 党务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活动主要在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各支委分工合作,办公室负责配合落实有关具体事项。学习委员负责制定支部每年的学习活动计划,组织学习活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党员情况统计、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民主评议、党籍迁入迁出等工作。宣传委员负责宣传工作,围绕委局机关的中心工作与任务,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生活委员负责定期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全体党员要按要求积极参加各项支部活动。


第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委局机关的组织人事工作事务,按程序做好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置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察、使用等工作;做好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选拔、配备、交流、晋升、竞争上岗、民主评议、组织考察、任免、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室配合。每半年组织1次由纪委书记主持的区纪委监察局中心组学习活动,办公室负责制订学习方案、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准备学习资料等。


第八条 计划生育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委局机关育龄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督促落实计生检查等有关工作。
(二)委局机关育龄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关心青少年下一代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充分发挥退休老干部的“余热”,组织委局机关干部职工在校读书的子女在暑假期间开展有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第三章 行政工作
第十条 行政接待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接待前来调研座谈、参观考察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以及省内外的同行。
(二)委局机关各室按“归口接待”原则,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会议工作:
(一)区纪委全会。
1..区纪委全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题是总结上一年工作情况,部署本年度的工作任务。
2..办公室负责收集、综合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草拟全会工作报告、向区委拟写召开会议的请示、代拟会议通知、落实有关参会人员、协调区委办及行政办布置会场,做好会务工作。
3..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要求提供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4..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草拟区委主要领导讲话、上级纪委全会的传达提纲、主持人用语、联系新闻媒体等工作。
(二)区纪委常委会议。
1..办公室负责每周星期四向各常委和各室主任征集上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征集议题后报请书记批示。草拟会议通知、落实会议的有关事项、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督办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2..各常委、各室主任如有议题上常委会研究的,向办公室提交并准备相关议题材料。相关室主任要依时

列席会议并汇报有关议题情况,执行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三)区纪委委务会议。
1..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安排半天召开委务工作例会,听取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具体开会时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通知、落实会议的有关事项、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督办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3..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准备相关汇报材料等。
(四)民主生活会。
1..区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由书记主持。
2..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草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工作方案。
3..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办公室与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征求委局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基层单位对纪委常委班子的意见和建议,由党风廉政建设室综合整理成文字材料,发给各常委。
4..办公室负责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书记审定后,报市纪委,同时送区委组织部。
(五)业务会议。
1..召开业务会议的有关室负责草拟会议通知、领导讲话及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2..办公室负责配合相关业务室做好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行政事项,必要时有关业务室配合。


第四章 文秘、信息、调研、督办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和完成有关领导讲话、情况汇报、调研综合、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各类文稿。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起草涉及本室(组)业务的文稿。办公室负责对各室(组)的文稿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分管副书记及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办公室负责。按照委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OA系统的作用,提高办公质量和效率。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内网和外网的网络隔离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认真做好收文、发文、拟办、送审、交办、督办、印章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番禺纪检监察网(禺山清风)的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撰写并督促全区各纪检监察信息员撰写信息,及时综合、整理、上报,每月至少向市纪委上报2则信息。
(三)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要求报送不少于1则信息。
(四)办公室每半年将对信息报送情况通报1次,并按《番禺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发放稿酬,以资鼓励。


第十六条 调研工作:
(一)办公室在委局领导的指导下,协同有关业务室研究每年的调研重点,制定调研工作方案,把调研任务分解到有关室(组),做好调研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要求开展归口业务调研工作。


第十七条 督办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对各室涉及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二)办公室负责对区纪委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任务。同时,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保密、档案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按“谁失密泄密,谁负责”的原则提醒、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自觉执行和遵守《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章制度。
(二)涉密文件、涉密介质严禁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互联网(外网)中使用、传送,要专机专用。
(三)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配备兼职保密干部,做好密件的收发、保管、送阅、回收及借阅密件的登记等工作。每年对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执行保密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向区纪委委务会议通报。
(四)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番禺区纪委监察局保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执行保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分类、立卷、保管、使用、统计、鉴定、销毁等。
(二)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本室(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年第二季度前将上一年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办公室集中归档。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局机关的会计、出纳工作。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的经费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较大的开支报分管副书记或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开支由书记办公会议或常委会议决定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每年年底,办公室负责按区财政局的要求作出本年度经费决算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合理安排好全年的经费开支。
(三)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申请经费、借款、报销等事项必须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公务用车,做好车辆调配使用、年审、费用缴纳、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有故障及时维修等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公务用车GPS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因工作关系需办公室安排车辆的,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注意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出车。


第二十二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购买、维护和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维护和管理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二)委局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购买日常用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或办公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各室(组)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联系维修),各室(组)做好领取物品登记。购买大宗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会议室及办案点等办公场所的维修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有关室配合。
第二十四条 老干部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慰问探访、安排体检、医药费报销、有关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包括:与各有关单位的联谊、有关纪念活动、安排体检、外出考察调研、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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