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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1-11-24 02:01:13信息来源:中共广州市番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T浏览字号:

2011-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委局机关有关职能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分工,加强和规范案件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制度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案件检查工作,是指区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履行的信访核查、案件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案件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信访室牵头负责信访核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案件调查工作,案件审理室牵头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承办委局有关职能室交办的案件检查工作,接受委局有关职能室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督办,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委局有关职能室开展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章 信访核查
第五条 信访件归口信访室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呈批、转办和办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受理的信访件,应报信访室统一登记管理。


六条 信访件分为一般信访件和重要信访件。


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室转交被反映人所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承办,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室或委局有关职能室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重要信访件: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信访件;
(二)区委、区政府和委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件;
(三)涉及副处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的信访件;
(四)重要部门“一把手”的信访件;
(五)重要的集体访和联名信;
(六)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件;
(七)苗头性、倾向性、时间性较强、影响性较大的信访件;
(八)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除重要信访件外,其他的为一般信访件。


第八条 信访室负责对交办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信访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交办件的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九条 信访核查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以立案;
((二)) 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应提请审理室审核,再按规定实施。


第十条 需作出下列组织处理的,应提请审理室审核:
(一)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四)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五)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六)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反映人进行通报批评;
(七)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信访室牵头负责信访信息和信访档案工作,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按时报送信访信息和按要求做好所承办的信访件档案。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查办案件工作:
(一)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
(二)重要案件线索的初核;
(三)组织协调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有关部门参与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四)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基层纪委的办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协调与查办案件有关的事项。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信访室、审理室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经信访核查后,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移送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征询审理室意见或提请审理室提前介入:
(一)重要、复杂案件的定性量纪;
(二)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留置被反映人配合调查、使用“两规”或“两指”措施的,应及时报案件管理组,并做好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应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管理组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十七条 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审理室移送材料。


第十八条 对有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在征询审理意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征询审理意见的批示;
(二)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调查人所在的党组织(或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征询审理意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征询审理意见的批示;
(二)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审理室收到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的材料后,应及时提出审理意见。审理意见与调查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审理室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可协调承办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予以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审理室牵头负责纪律处分执行情况检查、回访教育工作,纪检监察室、案件管理组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案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管理组设在信访室,按职责协助领导和纪检监察室、审理室做好案件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案件管理组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纪检监察室、审理室、基层纪委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案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案件管理组协助领导抓好对执纪办案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办案手段、办案纪律、安全保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经领导批准,案件管理组对下列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
(一)上级纪委交办或批办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涉及副处级以上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
(四)重要部门“一把手”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委局领导认为重要的案件线索。
第二十七条 案件管理组协助领导和纪检监察室对建立健全案件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跨地区的案件协查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案件管理组根据领导批示,对下列案件及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
(二)领导批示的案件;
(三)本委局机关自办案件;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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