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分工,有效整合资源,增强纪检监察工作合力,根据《番禺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廉政监督,是指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区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务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遵守廉政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和纠正行为偏差,防止腐败现象滋生。
第三条 廉政监督主体为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廉政监督对象为区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务人员。
第二章 监督事项
第五条 总体监督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
(五)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六)根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对全区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察;
(七)根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的效率、效果进行监察;
(八)按照上级纠风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对全区各部门各行业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予以纠正;
(九)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工作部署的情况。
第六条 具体监督事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包括: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责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责任追究等;
(二)党内监督。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巡视、询问和质询、党务公开、舆论监督等;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等;
(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监督;
(五)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村务公开,组务公开等)、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廉政制度建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等)、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
(六)执法监察。包括:行政执法、土地执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察等;
(七)效能监察。包括:行政效能、窗口服务、政务公开、专项效能监察,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等;
(八)纠风工作。包括:行风评议、收费检查、“小金库”治理、减轻农民负担、专项纠风工作等;
(九)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负责廉政监督工作的政策调研、全区性工作安排部署和工作统筹、重大问题处理、树立先进典型、通报反面典型案例等工作。
第八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廉政监督重要任务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驻在单位落实各项监督事项。
(一)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收集和分析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督促驻在单位落实整改。
第九条 区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落实对所在单位的廉政监督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廉政监督工作情况报送原则:
(一)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或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开展廉政监督工作的情况送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或执法监察室,由党风廉政建设室或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工作中遇到需要报请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可以直接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落实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研分析,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报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制定和印发全区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分工方案,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责工作,落实有关责任追究;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各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的情况,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室组织开展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责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检查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印发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并负责组织开展党内监督各项检查工作,重点组织举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述职述廉活动,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贯彻落实等;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室开展对驻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驻在单位领导干部开展述职述廉工作,检查驻在单位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情况,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区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评价分析系统建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督促、指导各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工作,收集、分析考核情况,针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指导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联合区委组织部制定和印发全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工作方案。并负责通知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出席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参加驻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记录,收集、分析有关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并负责督促驻在单位将本单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党风廉政建设室存档。
第十六条 区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研究制定和印发加强对区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的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对各镇、街和区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并负责组织区管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做好领导干部上交组织款、礼品的登记和入国库工作,配合市纪委做好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系统番禺填报点的工作;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加强对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制度的情况,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运用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全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加强对驻在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贯彻执行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制定和印发加强全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重点加强对村干部廉洁从业的监督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研究分析全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状况,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并负责“番禺区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的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接待费开支,实现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对区直单位和镇街公职人员的“零接待”。联合执法监察室完善“番禺区农村财务运行分析监控系统”,不断加强对全区农村财务运行状况的监控;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督促驻在镇(街)及其所辖基层站所、村(居)建立完善和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重点监督检查村干部落实有关廉洁从业制度的情况,以及驻在镇(街)及其所辖村(居)的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对于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及其所辖村(居)进行督促整改。在工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制定和印发加强全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并负责研究分析全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状况,提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协调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治理有关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在工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条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制定和印发全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开展相关的检查和验收工作。重点推进全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全区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重点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方面的制度情况,以及推进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的情况。在工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党风廉政建设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节 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探索研究进一步规范行政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和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驻在单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调查处理涉及行政执法的群众投诉,对需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制定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方案,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落实责任追究;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镇(街)、区国土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控的情况,确保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压制在萌芽状态,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探索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对策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遏制“三边工程”(边施工、边设计、边办手续),逐步探索形成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工程决策、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每项工程依法依规建设。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派驻管辖范围,参与协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加强对驻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以罚代管、执法不严、以罚款代替责任追究的现象。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按照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要求,制定和印发全区性的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实施工作;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按照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检查有关驻在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三节 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协调区政务办督促有关各单位强化效能意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行“一站式”服务;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加强对驻在单位完成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和区领导督办工作任务情况的效能监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七条 窗口服务监督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对窗口服务出现严重问题、整改不力、被媒体曝光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加强对有关驻在单位窗口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效率的监督检查,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存在窗口服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的单位落实整改,不断提升群众对政府服务效能的满意度。在工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制定和印发年度政务公开考评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工作;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督促驻在单位及时更新应公开信息,提高政务透明度。在工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九条 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制定印发全区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对口联系市纪委监察局监察综合室,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和资料;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督促驻在单位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方位监督检查,把好政策落实关、资金管理关和项目实施关,确保中央、省、市、区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达到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目标。并及时将检查工作情况和资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效能监察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按照上级部署的专项效能监督工作要求,制定和印发全区性的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实施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按照专项效能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检查有关驻在单位开展专项效能监督工作的情况,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四节 纠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根据上级纠风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印发每年全区性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并组织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团开展评议工作;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被评议单位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情况,督促被评议单位查摆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收费检查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落实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加强对物价收费综合检查和教育“一费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各类收费行为。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金库”治理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财务制度,并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小金库”的产生;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执行落实有关财务制度的情况,加强对财务资料的检查,预防驻在单位设立“小金库”。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参与对区有关部门强农减负工作的考核;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是否以各种名义向农村违规摊派费用、是否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等情况,重点检查强农惠农资金是否存在被挪用的情况,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项纠风工作:
(一)执法监察室负责按照上级部署的专项纠风工作要求,制定和印发全区性的专项纠风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实施工作;
(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按照专项纠风工作方案,监督检查有关驻在单位开展专项纠风工作的情况,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送执法监察室统筹后,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风廉政建设室和执法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